問題詳情
2 甲以其慣用之藝名「黄瓜」簽發匯票一紙面額新台幣伍萬元,票載發票日為 98 年 8 月 1 日,到期日為 98 年 9 月 1 日,交付與乙 ,向乙購買金手鐲一付。乙於該票票背按捺指印後,向丙購買機 車一部。試問下列有關甲、乙所應負票據責任之敍述,何者正確 ?
(A)甲應負票據責任
(B)乙應負票據責任
(C)甲、乙均應負票據責任
(D)甲、乙均不應負票據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5714
統計:A(17),B(2),C(14),D(1),E(0)
用户評論
【mywycj】評論
以文字書寫,且足以辨別為某特定人之姓名即可(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四一六號判決參照)故甲雖以藝名簽發匯票,其票據仍有效力甲交付此匯票予乙為不記名匯票,乙以按捺指紋方式背書與丙惟,乙按捺指紋之方式,一般人無法辨明為何人之指紋,因此乙之背書無效故,甲應負票據責任(以上為個人淺見,若有錯誤請指正~~~麻煩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