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庫堂
檢索
題庫堂
首頁
數學
英文學習
政治學
統計學
經濟學
藥理學
中醫藥物學
財政學
法學知識
公共行政
警察學
BI規劃師
財務管理
公共衛生學
工程經濟學
電力電子學
當前位置:
首頁
38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 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B)X
問題詳情
38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以自行審查、開會審
查或委託審查之方式之一審查之。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沒有書單,新增
上一篇 :
37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 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 (A)O(B)X
下一篇 :
381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 (A)O
資訊推薦
433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 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A)O(B)X
382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 益、標準及特
434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不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 收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38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之同等品,於採最有利標成立評選委員會 時,應由評選委員會審查認定。 (A)O(B)X
384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故於 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385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只要有3家以上廠商有生產 即可認定無不當限制競爭。 (A)O(B)X
435 共同投標廠商得標後各成員之履約實績,可由共同投標廠商於驗收 後提出各成員實際履約實績證明認定之。 (A)O(B)X
38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採購規格明訂產品需取得環保標 章,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 (A)O(B)X
436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各由 共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不得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 繳納。 (A)O(B)X
387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 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是否獨占。 (A)O(B)X
43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押標金及保證金由共 同投標廠商共同繳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所指定之代表廠商繳 納。 (A)O(B)X
38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 任何建議,以免妨礙競爭。 (A)O(B)X
38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 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26條規定。 (A)O(B)X
438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 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 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A)O(B)X
390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 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非只須於招標文 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仍須考量該等廠牌目前是否均有製 造、供應,容
439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上限予以限制。 (A)O(B)X
391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 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 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
44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 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 (A)O(B)X
392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 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441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如已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 具名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即無需再經公證或認證程序。 (A)O(B)X
39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 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A)O(B)X
442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 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 (A)O(B)X
394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 得向機關提出
44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 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 (A)O(B)X
395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 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 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 敘明理由,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