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entbimmer】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冠逸】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太陽】評論
比照顏色答案A.B.C都在第25條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第26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A)自治法規係地方自治團體就自治事項所制定之法規 (B)委辦規則亦屬自治法規 (C)自治法規之種類包含自治條例、自治規則、自治通則 (D)自治條例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目前好像自治法規,廣義者為「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狹義者為基於自治事項之「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you zhen chen】評論
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