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一般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對於參加集會者之解散命令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B)刊登政府公報之一般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C)主管機關命令違章建築所有人自行拆除違章建築,為對物之一般處分
(D)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為一般處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1117
統計:A(19),B(199),C(862),D(287),E(0)

用户評論

Wei-hung Chen】評論

是對人的行政處分 拆違建只是事實行為一種(no法效性)

喵喵】評論

在下看法是,物的一般處分是針對[公物],私人違章建築非公物,所以不是物的一般處分

林小朱】評論

物之一般處分,物為公物,例如把xx廟設為古蹟,例如把馬路設置紅線,C選項錯在違章建築非公物,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是對所有人做的,並不是對違章建築做設定變更之決定。

Daniel Wu】評論

這題怎麼會用"事實行為"呢?而是行政處分和一般行政處分的區別才對第92條(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