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ia Wang】評論
在第12條
【J.C(按讚就好,不當商人】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