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A)應改成=修憲後,監察院非民主國家之國會。釋字第 325 號本院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認監察院與其他中央民意機構共同相當於民主國家之國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五條規定施行後,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其地位及職權亦有所變更,上開解釋自不再適用於監察院。(B)應改成=監察院得對軍人提出彈劾案。釋字第 262 號憲法除就總統、副總統之彈劾程序定有明文外,對於一般彈劾案之審議,並未就文職或武職公務員作不同之規定。因此,監察院如就軍人之違法或失職行為成立彈劾案時,自應將該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方符憲法第七十七條之意旨。(C)應改成=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 2 項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D)監察委員獨立行使職權。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 第 5 項。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