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dy Huang】評論
美國於1966年通過並於1967年頒布《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本法內容:主要規定民眾在獲得行政情報方面的權利,和行政機關在向民眾提供行政情報方面的義務。 義務:1. 聯邦政府的記錄和檔案原則上向所有的人開放,但此法明列九類政府資訊可免於公開。2. 政府機關必須公佈其建制和各級組織受理資訊諮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項目,並提供資訊分類索引。3. 任何組織或個人可向任何聯邦政府機關提出檢視、複製的申請,通常以書面提出。(公民可向任何一級政府機構提出查閱、索取複印件的申請)4. 申請人(公民)在查詢資訊的要求被拒絕後,可以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並應得到法院的優先處理。5. 規定行政、司法部門處理有關申請和訴訟的時效。 6. 明訂司法部負責監督各機關遵守「資訊自由法」之情形,司法部所屬之「資訊與隱私局」(Office of Information and Privacy)為各機關相關政策指導的主要單位。各機關每年應提交報告給司法部長,司法部長應將各機關之報告彙整上網供閱覽。至於「管理預算局」(OMB)則負責制定民眾申請之收費標準。根據上述義務內容回答本題,則(A) 須為美國之公民或組織單位(B) 正確,具美國公民身分即可(C) 此法明列九類政府資訊可免於公開。(D) 無否決任何拒絕援引此聯邦法案之特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