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廷
【年級】
【評論內容】第 20 條(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用戶】劉品君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網購七日鑑賞期2.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 日以內」之合理. 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然非必為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