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am Lin】評論
財政部日前審查這項稅徵自治條例草案,與會的交通部及部分委員,認為地方稅法通則規定「轄區外之交易」、「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損及國家整體利益」等事項不得開徵,南市課徵砂石稅如通行費、過路費,有牴觸地方稅法之虞
【fuzzy3763】評論
這算時事題嗎?
【那個熊】評論
補上1F連結: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147797
【ting su】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一、轄區外之交易。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容容】評論
如果是因為牴觸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那B為啥不可以 土石採取 是可以的嗎@@
【Zzzita(謝謝阿摩!已】評論
回樓上(不確定我的觀點對不對)因為A有強調"轉運"所以是抵觸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但B的立法目的是只要在縣內採取土石,都要課稅,沒有強調流通抑或是跨轄區。https://www.kctax.gov.tw/DefPage/index.aspx?MenuID=624土石係地方有限之天然資源,土石採取人利用地方資源營運獲取利益,然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成本,係由全體市民共同承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課徵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https://www.kctax.gov.tw/TaxNews/QAList.aspx?1=1&MenuID=192&typeid=9
【EWLREWI SDRUQ】評論
轉運,所以A不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