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yce Shen】評論
司法院三十三年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認為:非婚生子女在未經其生父認領前,與其生父既無父與子女之親屬關係,而其生母之關係,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本旨推之,自應解為從母姓。
【Rui Jie Liu】評論
那假如該名子女長大後,要求改為和生父同姓呢?這樣是否可以呢?
【Show】評論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未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Jiaping Sue】評論
民法1059-1(非婚生子女之姓)Ⅰ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