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nnie Le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兩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個職等。
【用戶】Eva Chang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一職務得列幾個職等
【用戶】Go for it!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背法1231職務2、3個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