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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6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經紀人,或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十、任職保險業及有關公會現職人員。但所任職之保險業與經紀人公司有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總經理互相兼任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該保險業人員得充任經紀人公司之負責人。十一、已登錄為保險業務員。但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充任其負責人者,不在此限。十二、執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尚未滿五年。十八、曾充任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而於任職期間,該公司受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或受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五項或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廢止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之處分,尚未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