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李奕璇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刑法 84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用戶】黃俊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追訴期30 20 10 5 (3215)行刑期40 30 15 7 (43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