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Pj】評論
第 26-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一、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性騷擾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但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不在此限。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四、行為違法或不當,其情節影響收托兒童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五、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諮詢後,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D)家族成員曾經罹患精神疾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