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k】評論
本題考無權代理(A)民法§110: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無權代理 民法§170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甲不承認,乙丙間的債權及物權行為均不生效力。(C)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197 知:2年,發生:10年。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一般:15年§110請求權時效:實務15年(D)丙對以除了侵權行為以外,還可以§110及不當得利向乙請求賠償,請求權競合擇一行使。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n負損害賠償之責。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n負損害賠償之責。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