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megom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二章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係指下列行為之一: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註:「性剝削」原名「性交易」,然從事性工作之兒少大多非你情我願之公平「交易」,因而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