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ʕ•ٹ•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基本國策)viii.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x.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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