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三十一條規定,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應在多少公尺以下?
(A)二十
(B)二十五
(C)三十
(D)四十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阿中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31 條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用戶】111消特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31 條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但與室內消防栓箱等設備併設於箱體內並於箱面標明滅火器字樣者,其標識顏色不在此限。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