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利益第三人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B)第三人得請求債務人對自己為給付
(C)債務人得請求第三人為對待給付
(D)債務人得以基於契約所生之抗辯,對抗第三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316
統計:A(31),B(73),C(494),D(95),E(0)

用户評論

【用戶】Doris Hu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269 條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 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 或撤銷之。 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 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