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與乙結婚後,生有一子丙,茲因甲、乙不睦,協議離婚,辦妥離婚登記,但未能就丙之親權行使達成協議,甲乃依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向法院請求酌定,經法院依非訟事件法處理,處理過程中,甲乙達成協議,丙由乙行使親權,並定甲會面方式及甲每月應給付扶養費 1 萬元,該協議由法院記載於筆錄,嗣甲反悔不給付扶養費,問乙如何可向甲行使權利取得扶養費?(25 分)

參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