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Chen】評論
名 稱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藥物係指本法第四條所稱之藥物。第 3 條 因藥物所引起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發生時,醫療機構、藥局、藥商應依本 辦法填具通報書,連同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通報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係指因使用藥物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造成永久性殘疾。 四、胎嬰兒先天性畸形。 五、導致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需做處置者。第 5 條 醫療機構及藥局應於得知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之日起 七日內,依第...
【Rex】評論
15天內
【Darren】評論
15日內補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