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築夢紫妤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第10條本條例實施地區內之土地,政府於依法徵收時,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其地上建築改良物,應參照重建價格補償。平均地權條例第33條第一項照價收買之土地,地上如有農作改良物,應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