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者不是合夥企業的特徵?
(A)合夥人互為代理
(B)合夥企業財產為全體合夥人所共有
(C)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負有限清償責任
(D)合夥企業不是法律個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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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黃娟娟】評論
民法第667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為非法人組織,財產為合夥人共有,盈虧分配、經營等項目依出資比例或民法規定,合夥人須.....看完整詳解
【宣(已上榜)】評論
合夥企業是指各合夥人出資,★★★★★★,...
【不知道该取什么ID】評論
不具法人地位,互為代理人,財產共有,依契約分配損益,限制合夥人權利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