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權保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
(B)羈押法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C)審級制度不在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
(D)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訴願及訴訟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22222
統計:A(6),B(4),C(11),D(6),E(0)

用户評論

【用戶】jhenz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保障訴願及訴訟權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用戶】jhenze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D)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侵害保障訴願及訴訟權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用戶】Jerr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 574 號解釋憲法第 16 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係以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國家應提供有效之制度保障,以謀其具體實現,除立法機關須制定法律,為適當之法院組織及訴訟程序之規定外,法院於適用法律時,亦須以此為目標,俾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有及時、充分回復並實現其權利之可能。訴訟程序倘未損於訴訟權核心內容,立法者自得斟酌憲法上有效法律保護之要求,衡諸各種案件性質之不同,就其訴訟程序為合理之不同規定,尚無違於訴訟權之保障。(C)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而要求任何訴訟案件均得上訴於第三審,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