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對走私行為,下列何種情況僅「得」予沒入船舶?
(A)逃逸規避查緝,經開槍示警始查獲,該船舶係作為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
(B)船載私貨在距岸 2 浬處為避免被查緝,將私貨拋棄水中
(C)經主管機關許可後,駛入非通商口岸
(D)船舶以走私毒品為主要目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8554
統計:A(8),B(53),C(11),D(1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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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本法第23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違反第八條規定而抗不遵照者,處船長或管領人二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罰鍰;經查明以載運私貨為主要目的者,並沒入該運輸工具。 "應"(B)依25條,船舶在沿海二十四海裡界內,或經追緝逃出界外,將貨物或貨物有關文件毀壞或拋棄水中,以避免緝獲者,處船長及行為人各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船舶。(C)依24條,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未經允許擅自駛入非通商口岸者,沒入之。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經船長或管領人函報當地有關主管機關核實證明者,不在此限。 "應"(D)依27條,以船舶、航空器、車輛或其他運輸工具,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起岸或搬移者,處船長或管領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經查明前述運送業者有包庇、唆使或以其他非正當方法,使其運輸工具之工作人員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者,除依本條例或其他法律處罰外,並得停止該運輸工具三十天以內之結關出口。前項運輸工具以載運槍砲、彈藥或毒品為主要目的者,沒入之。"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