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私有土地經依法徵收並依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依下列何種方式處分該土地時,應公告1個月?
(A)標租
(B)標售
(C)設定地上權
(D)專案讓售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6499
統計:A(15),B(688),C(44),D(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修正條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被徵收之土地符合下列何種情形時,得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行使收回權?、土登

用户評論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 第 219 條       私有土地經徵收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照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後,經查明合於前項規定時,應層報原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後,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六個月內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逾期視為放棄收回權。第一項第一款之事由,係因可歸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者,不得聲請收回土地。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經過都市計畫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