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ulous001】評論
第790條 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他人有通行權者。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第791條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第792條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評論
民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民法第790條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他人有通行權者】。→A二、【依地方習慣,任他人入其未設圍障之田地、牧場、山林刈取雜草,採取枯枝枯幹,或採集野生物,或放牧牲畜者】。→B第791條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