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申論題
【題組】14. CO2的排放量日增,造成地表之溫度逐漸升高,1997年通過之《京都議定書》更要求各國減少包含CO2在內的六種溫室氣體之排放量,有些國家為有效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研擬以開徵碳排放稅之方式因應之。若在27℃、1 atm 下,排放每 1 m3(1000 L)的CO2課稅1元,若某桶裝燃料,每桶含13.2kg的燃料(如下表所示),則何種型式的桶裝燃料需附帶繳交的碳稅最少?為多少元?(不滿1元,則四捨五入)(27℃、1atm下,1mol氣體體積 24.6 L)(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6604
統計:A(270),B(336),C(9721),D(162),E(2)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簡易人壽保險法§31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儲金匯兌、郵政儲金滙兌法

用户評論

【用戶】土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用戶】土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32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適用)☀「中華郵政公司成立(92.01.01)」【5年↑】後(97.01.01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現行「中華郵政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 %↑(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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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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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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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2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適用)☀「中華郵政公司成立(92.01.01)」【5年↑】後(97.01.01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現行「中華郵政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 %↑(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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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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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43-4 條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參照國際標準調整比率。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未達前項規定之比率者,不得分配盈餘,主管機關並得視其情節輕重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前二項所定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範圍、計算方法、管理、必要處置或限制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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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32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適用)☀「中華郵政公司成立(92.01.01)」【5年↑】後(97.01.01後)====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項至第3項規定【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現行「中華郵政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200 %↑(百分之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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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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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十二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第四項與第五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第一百四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六條及依第一百七十七條所定有關保險業務員管理之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不適用之。   中華郵政公司成立五年後,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郵政簡易人壽保險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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