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宗碩】評論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公布條文 郵政法第42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繳還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民國一百年修正條文 郵政法第39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林鴻偉】評論
一個是繳還,另一個是返還只差一個字,結果一個是行政刑罰,另一個是行政秩序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