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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 (B
問題詳情
10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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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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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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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 (B)X
10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A)O (B)X
10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 (B)X
110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A)O (B)X
111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1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1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A)O (B)X
11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A)O (B)X
11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A)O (B)X
11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 (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A)O (B)X
11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 (B)X
11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 (B)X
12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 (A)O (B)X
12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A)O (B)X
122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 (B)X
12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A)O (B)X
124 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A)O (B)X
125 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A)O (B)X
126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101規定。 (A)O (B)X
127 機關辦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128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101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B)X
129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1011項各款所列情形,適用採購法101至103之規定。(A)O (B)X
130 軍事機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A)O (B)X
13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A)O (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