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于懷】評論
在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盧妍蓁】評論
行政機關在適用下列何種規定時,應遵守合義務裁量原則?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 (B)義務人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C)管收期限屆滿者,即以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人 (D)汽車駕駛人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3 個月103年 - 地特四等法學#18338答案:ABCD很明確的說甚麼情況作甚麼處分A要提供"相當擔保", 多少才是"相當", 就是屬於裁量範圍。
【duke_tea8】評論
不用想太多 D一定不對法官怎麼可以自認法律有瑕疵就拒絕審判
【a932164138】評論
有人可以解釋A的意思嗎?雖然知道D一定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