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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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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旅行業以電腦網路接受旅客線上訂購交易者,應將旅遊契約登載於網站;於收受全部或一部價金前,應將其銷售商品或服務之限制及確認程序、契約終止或解除及退款事項,向旅客據實告知。旅行業受領價金後,應將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憑證交付旅客。第 32 條旅行業以電腦網路經營旅行業務者,其網站首頁應載明下列事項,並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一、網站名稱及網址。二、公司名稱、種類、地址、註冊編號及代表人姓名。三、電話、傳真、電子信箱號碼及聯絡人。四、經營之業務項目。五、會員資格之確認方式。旅行業透過其他網路平臺販售旅遊商品或服務者,應於該旅遊商品或服務網頁載明前項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