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eota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1)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21 條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設施經營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十日至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檢查合格後,換發使用許可證:一、經核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政府機關(構)免附。二、原領使用許可證。三、最近三十日內測試報告。四、符合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密封放射性物質者,應另檢附最近一次擦拭報告。(2)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 51 條設施經營者對下列文件所載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每半年應查核其料帳及使用現況,查核紀錄並應留存備查:一、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或持有許可及經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