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陳默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名 稱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人事管理目 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n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用戶】Iris Li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 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第 3 條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