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以下敘述何者為非?
(A)採購個案,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分訂2個契約,而與廠商訂定2個契約。
(B)採購個案,因採複數決標,得標後,分別與廠商就其得標項目訂定契約。
(C)採購個案,因採共同投標,得標後與各該成員就其主辦項目,分別訂定契約。
(D)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訂後無需再與廠商簽訂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38095
統計:A(5),B(11),C(67),D(1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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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