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與乙夥同其他 5 人於某地租屋,在屋內架設電信網路設備,眾人分配各階段任務,先由甲透過機房隨機對大陸地區人民撥打電話,發送預先錄製內容為「欠費未繳」之語音封包,誘使被害人按照語音指示操作按鍵,層層轉接後再由乙訛稱其為大陸地區公安人員,為調查該盜用案件,被害人必須將錢存進指定帳戶接受檢驗,陸續有 8 人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甲、乙等人總計得款 930 萬元,並按比例分配佣金。問:甲、乙等人的刑責為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0508
統計:A(0),B(1),C(441),D(74),E(0)
用户評論
【巫崇瑋】評論
監視她與外界的聯絡 秘密通訊自由不過其實我也覺得遷徒自由也應該有侵犯到
【Vladimir Puti】評論
可能軟禁被包在人身自由裡了,遷徙自由:遷徙為人身之轉移,所謂遷徙自由,不僅是在國內人民得隨意旅行移居國內任何處所,不受限制及差別待遇之國內遷徙自由外,尚包括人民得自由遵出國外並由國外遷入國內不受任何限制之國際遷徙自由。遷徙自由講的比較像選擇居所及自由往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