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在本案通訊監察過程中,偶然監聽到他案之犯罪資訊,他案之內容資料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但書之判斷標準為何?
(A)重罪列舉原則與關連性犯罪
(B)證據排除法則與毒樹毒果理論
(C)無罪推定原則與罪疑惟輕原則
(D)傳聞證據法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2958
統計:A(70),B(54),C(6),D(12),E(0)

用户評論

cable107】評論

18條之一但書:依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所規定皆為重罪--重罪列舉原則)規定執行通訊監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內容者,不得作為證據。但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有關連性(關聯性犯罪)或為第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