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中譯英  19.做學問要在不疑處有疑,待人要在有疑處不疑。  20.生命的意義在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生活的目的在增進人類全體之生活。21.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1224
統計:A(6),B(318),C(38),D(2),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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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21條 (停職人員薪俸之發給)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