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公司法第 15 條規定,一家公司實收股本為 2,000 萬元,淨值為 3,000 萬元,公司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該融資金額不得超過多少?
(A) 800 萬元
(B) 1,000 萬元
(C) 1,200 萬元
(D) 1,5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0385
統計:A(80),B(41),C(333),D(15),E(0)

用户評論

tony.h5091】評論

公司法15: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3000萬元*40%=1200萬元

會計考試中!!】評論

投資他公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實收股本40%。短期資金融通:不可超過公司淨值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