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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核定為「永久保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之國家機密,始得核列永久保密)(A)O(B)X
問題詳情
3、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一般公務機密」之保密期限,得予核定為「永久保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與來源管道之國家機密,始得核列永久保密)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2、機密級以上機密資訊之有核定權責人員,於平時係指依「國防部國防機密資訊審認作業要點」所訂編階少將及簡任11職等以上人員。(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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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機密等級列屬「極機密」之機密資訊,其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5年。(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2項:極機密之保密期限不得逾20年)(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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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密期限有延長或變更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准後為之,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兩次為限。(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5項: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核准)(A)O
6、機密資訊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其餘人員均需經原核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授權。(A)O(B)X
7、機密資訊無使用必要時,即可依法辦理銷毀。(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5條第2項:需經解除機密後,始得辦理銷毀)(A)O(B)X
8、精準保密標示:首應就內容「逐頁」審查,確認其機密屬性後,得以「粗體」字型標註;倘每頁之段落分屬不同機密屬性,則檢視該頁「機密屬性比例」及「核心機密段落」,於該頁以「最高」機密等級及屬性標示;若該頁
9、機密等級為「絕對機密」級文件,其核定權責為總統、副總統及獲授權之部會級首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總統、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部長)(A)O(B)X
11、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19點:承辦人處理機密文書應使用簽或以簽稿併呈方式呈核,不得使用便簽或於原件中簽辦。)(A)O(B)X
12、部外機關來文若未註記核密法源依據或欠缺要件時,其內容僅屬執行或簽結歸檔案件,並無需增加產製涉密資訊內容,得沿用原機密要件,由權責長官核示後簽結歸檔。(A)O(B)X
13、機密資訊於解密條件遲未成就,逾該機密等級最大保密期限時,自高司幕僚題庫第2頁,共18頁動解除機密。(A)O(B)X
14、機密資訊如屬民國92年10月1日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前所產製,需於該法施行後1年內完成重新核定,否則視同解除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應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後2年內重新核定。)(A)O(B)
15、機密資訊辦理機密等級變更者,其保密期限自變更之日起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1條第3項: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期起算。)(A)O(B)X
16、機密資訊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就實際狀況辦理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A)O(B)X
20、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因非屬於軍事機關之一部,故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約束。(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條:受軍事機關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亦應遵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規範)(A)O(B
21、代行公文之行文對象為立法院、監察院及各委員會、委員辦公室、審計部,發文時應以紙本發送且需加註「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字樣。(「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08點:惟代行公文之行文
22、單位內部如有參考及續辦需要,得加發「抄本」。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亦得列印抄本。(「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文稿不得列印抄本。)(A)O(B)X
25、以「呈」或「令」對上、下級單位行文時,得同時副知國軍以外單位,以減少發文數量。(「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6點:國軍各單位以令稿或呈稿對下、上級單位行文時,不得以副本行文國軍以外單位;若
26、書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高司幕僚題庫第3頁,共18頁(「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22點:函:對民眾有所通知、答復時使用。)(A)O(B)X
30、「一令到位」屬「政令宣導」類公文,正本受文者僅列「國防部公文電子公布欄」單位,「抄送目的」欄無須標示「政令宣導」,但必須於說明段註明:「本件屬『政令宣導』,全軍連級以上單位應立即下載,並宣導周知
31、內容屬「極機密」、「絕對機密」者,不得使用「重要工作提報單」。(A)O(B)X
35、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一般案件時期望用語用「請鑒察」。(「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28點:平行文對監察院函復調查案及立法院諮詢案件時用「請鑒察」)(A)O(B)X
36、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附件,可以掃描該文件作為附呈之依據。(「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5031點:一般公務機密以上之文書,如簽、來文及重要工作提報單等及相關
37、文稿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毋須隨案歸檔。(「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62點:有關政策、計畫、法律(規)等涉及責任者,原刪改之簽稿均應隨案歸檔。)(A)O(B)
38、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說明」欄中敘明。(「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4點:稿之撰擬,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A)O(B)X
40、限期公文的速別應一律填寫「最速件」,以加快公文傳遞速度。(「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35點:「速別」:如為限期公文,則不必填列。)高司幕僚題庫第4頁,共18頁(A)O(B)X
42、案件先經會簽,於核定後應再會稿,以表慎重,並視需要以副本知會會辦單位。(「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案件先經會簽,核定後不必再會稿;如有需要,以副本知會會辦單位)(A)O(B)X
43、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各業管主官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國軍文書檔案作業手冊」第02056點:各單位會辦案件均須經相對層級單位主官(管)或副主官(管)親自核定後始可會辦或退會。)(A)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