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K.】評論
第四條(合作社之責任組織)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一、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二、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三、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Dona】評論
社員的責任僅限所認購的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