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第 739 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421 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第 589 條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受寄人除契約另有訂定或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保管者外,不得請求報酬。
【小李子】評論
受寄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報酬。
【正一品】評論
"保證契約"和"間接占有"兩者之間比較沒有絕對關係存在!
【eurekahsutw】評論
要物契約比較有可能使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