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9 條處罰之種類如左:一、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五日。二、勒令歇業。三、停止營業:一日以上,二十日以下。四、罰鍰: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六萬元。五、沒入。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刑法第 33 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