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coat】評論
第13 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林真圓】評論
行政院釋示 94年3月17日院臺規字第0940008005號函依訴願法第4條及第13條規定之規範意旨,有關訴願之管轄,應以「顯名主義」為原則,即受處分人向名義上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者,其訴願之提起即屬有效
【Wei】評論
所以顯名主義是指要向作成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的意思嗎?
【derek801204】評論
依據訴願法第13條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基準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