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岡洋子】評論
即時強制並不以人民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且不須踐行告戒程序。即時強制方法包括: 一、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2.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3.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4.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24小時。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1.軍器、兇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2.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30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