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 根據臺灣司法院的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解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
前段的刑罰規定,提出憲法解釋。該條文原規定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以死刑或
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此一規定在某些輕微情節下仍嫌情輕法重,可能與憲法中的罪
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解釋指出,在修法前,對符合輕微情節的個案可如何
處理?
(A) 維持原判不變
(B) 減刑至最低限度
(C) 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D) 直接判處無罪
新
聞
稿
專
用
第 17 頁,共 17 頁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3,B:6,C:6,D:0,E:0
難度:計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