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A)某甲之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B)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
(C)某甲之鄰居丁。丁為里長,且甲、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交情甚篤
(D)某甲自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0),B(1),C(2),D(0),E(0)

用户評論

pf2951】評論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

jj3335】評論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