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nspiratio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50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第 51 條 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9.下列人員中,不得主張言論免責權者為:(A)鄉鎮市民代表(B)立法委員(C)監察委員(D)市議會議員公職◆憲法- 93 年 - 九十三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憲法#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