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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 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
問題詳情
77.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 2 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 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
(B)X
參考答案
上一篇 :
76.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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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市場行情、契約內容等規定逐項編列。(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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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A)O(B)X
79.機關辦理評選,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及格分數為 70 分,並規定過半數出席評選委員評定總分未達 70 分者,為不合格廠商。(A)O(B)X
130.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採購法第 58 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所稱在底價以內,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80.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A)O(B)X
131.廠商申請調解,嗣撤回調解之申請,後又就同一爭議案件申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不予受理。(A)O(B)X
81.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A)O(B)X
132.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A)O(B)X
82.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A)O(B)X
133.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A)O(B)X
83.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A)O(B)X
134.政府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A)O(B)X
84.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 2 次綜合評選 , 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 2 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 ( 比 ) 。(A)O(B)X
135.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裁處權時效為 5 年。(A)O(B)X
85.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A)O(B)X
136.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後,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為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A)O(B)X
86.採購案之案號及名稱一經招標公告則無法修改。(A)O(B)X
137.採購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申訴廠商對之不服得提起民事訴訟。(A)O(B)X
87.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A)O(B)X
138.採購申訴不得僅就書面審議之,應以言詞為之。(A)O(B)X
88.政府採購公報於每一日曆天出刊發行。(A)O(B)X
139.廠商提出採購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A)O(B)X
89.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A)O(B)X
140.小額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通知廠商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A)O(B)X
90.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A)O(B)X
141.採購人員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規定,無論情節大小,機關於作成適當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