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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汽車肇事時應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 (一)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應迅作下列之處理如下: 1.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 2.在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處放置顯明標識,事後應即撤除。 3.向主管人員報告經過。 4.在高速公路肇事,應儘速將隨車備用車輛故障標誌,在肇事 現場後方約一百公尺處豎立,警告後方來車,以防追撞。